40 關於縣議會議長之選舉方式,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採記名投票方式,違反秘密選舉原則而違憲
(B)各議會得本於議事自治原則,自行決定採記名或不記名投票
(C)人事案本應以不記名投票為之,記名投票違憲
(D)憲法 129 條適用於本憲法所規定之選舉,不包括地方議會議長之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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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3), B(762), C(116), D(1084), E(0) #3256006
統計: A(143), B(762), C(116), D(1084), E(0) #3256006
詳解 (共 3 筆)
#6140478
J769
憲法第129條明定:「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查憲法本文及其增修條文均無明定地方議會議長及副議長之選舉及罷免事項,是縣(市)議會議長及副議長之選舉及罷免,非憲法第129條所規範,系爭規定有關記名投票規定之部分,自不生違背憲法第129條之問題。
憲法第129條明定:「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查憲法本文及其增修條文均無明定地方議會議長及副議長之選舉及罷免事項,是縣(市)議會議長及副議長之選舉及罷免,非憲法第129條所規範,系爭規定有關記名投票規定之部分,自不生違背憲法第129條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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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7298
釋769:大法官:憲法及增修都沒寫...你們議長小事要我解釋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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