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香港居民小君此次擬申請進入臺灣,但卻被臺灣當局駁回,有可能是因為她上次來臺灣時的何種行為?
(A) 2 個月以上行蹤不明
(B)在臺結婚
(C)隨地吐口香糖
(D)違反交通規則
統計: A(547), B(9), C(5), D(28), E(0) #1965094
詳解 (共 3 筆)
九、現(曾)在臺灣地區有行方不明紀錄達二個月以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20008&flno=9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 9 條
1.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進入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
一、曾未經許可入境。二年至五年
二、現(曾)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一年至三年
三、現(曾)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一年至三年
四、現(曾)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一年至五年
五、現任職於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於香港、澳門投資之機構或新聞媒體。翌日起算
六、原為大陸地區人民,未在大陸地區以外之地區連續住滿四年。翌日起算
七、現(曾)冒用身分或持用偽造、變造證件申請或入境。二年至五年
八、現(曾)有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時,為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二年至五年
九、現(曾)在臺灣地區有行方不明紀錄達二個月以上。一年至三年
十、現(曾)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翌日起算
十一、現(曾)依其他法令限制或禁止入境。翌日起算
2.前項不予許可之期間如下。但有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未辦延期,逾停留期限十日以內者,不在此限:
一、有第一款、第七款或第八款情形:二年至五年。
二、有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九款情形:一年至三年。
三、有第四款情形:一年至五年。
3.前項不予許可期間之計算,已入境者,自出境之日起算;未入境者,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
4.香港或澳門居民為跨國(境)人口販運之被害人,有進入臺灣地區協助偵查或審理之必要,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其作證有助於案件之偵查或審理者,不受前二項期間之限制。
5.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款情形,移民署得會同國家安全局、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