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經
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何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A)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
(B)該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
(C)主管人員及主辦會計人員
(D)該機關長官、主管人員及主辦會計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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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6), B(184), C(76), D(79), E(0) #3048879
統計: A(546), B(184), C(76), D(79), E(0) #3048879
詳解 (共 3 筆)
#6244781
審計法 第 58 條
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
審計法 第 72 條
第五十八條所列情事,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
審計法 第 72 條
第五十八條所列情事,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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