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司法§278 規定,公司於章程額度內發行新股,除按公司法§267 保留 10%~15%由員工認購及 10%對外公開發行外,其餘 75%~80%由原股東依比例認 購者,依公司法§266 規定,僅需董事會 2/3 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 數同意之決議(以下簡稱董事會重度決議)通過即可。
依公司法§278 規定,公司於章程額度內發行新股,除按公司法§267 保留 10%~15%供員工認購外,其餘可按證券交易法§28-1 由原股東全數放棄, 85%~90%全數對外公開發行,但需經董事會重度決議,並提報股東會通過。
二樓公司法278刪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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