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針對公務員作為之國家賠償責任,有關公務員造成人民自由權利之損害,其正確意涵為:
(A)所謂自由與權利,包羅甚廣,但僅限於公法上之權利
(B)判斷某一事件是否應成立國家 賠償責任,若其中有一部分守法公務員,即可主張免責
(C)公務員本身,其與損害事故之 關係,係處於公權力執行之關係,故不屬於人民範圍
(D)公務員概念並非僅指個別具體執行 職務之人員,乃指「整體公務機制」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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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7), C(42), D(143), E(0) #1523097

詳解 (共 1 筆)

#6215958

求解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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