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依據行政訴訟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下列何者應有訴願前置原則之適用?
(A)怠為處分之課予 義務訴訟
(B)提起無效確認之訴訟
(C)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訟
(D)不服公務人員免職之復審 決定而提起之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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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 B(6), C(9), D(21), E(0) #1523101
統計: A(158), B(6), C(9), D(21), E(0) #1523101
詳解 (共 3 筆)
#3244597
依照目前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如果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必須先經過訴願程序,才可向行政法院起訴,這就是一般所稱的「訴願前置主義」。但如果法律有規定免經訴願程序,就例外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例如交通裁決事件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或對於經聽證程序後作成的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09條)。如果提起「確認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則無庸先經訴願程序
(出處:司法院常見問答集)
不服公務人員免職之復審 ->(效果相當訴願,故無訴願前置原則 )-決定而提起之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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