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引進外籍英語師資」政策的基本法源適用
(A)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B)教師法
(C)師資培育法
(D)就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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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14), B(312), C(140), D(2497), E(1) #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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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教育部引進外籍英語教師先前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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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列各款為限: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三、下列學校教師:(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八、海洋漁撈工作。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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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96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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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進外籍英語師資-就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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