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下列何者不屬於受憲法第 80 條獨立行使職權保障之法官?
(A)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B)地方法院簡易庭法官
(C)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
(D)懲戒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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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9), B(226), C(10861), D(550), E(0) #355340
統計: A(179), B(226), C(10861), D(550), E(0) #355340
詳解 (共 6 筆)
#457823
(C)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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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708
釋字第 162 號
一、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均係綜理各該機關行政事務之首長,自無憲法第八十一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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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法院評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就行政訴訟或公務員懲戒案件,分別依據法律,獨立行 使審判或審議之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依憲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規定,均應認係憲法上所稱之法官。其保障,應本發揮司法功能及保持法官職位安定之原則,由法律妥為規定,以符憲法第八十一條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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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4469
題目問的是法官
A 最高法官
B 地方法官
AB 都是法官,當然是獨立行使職權 ....
C 是保訓會"委員",而保訓會是考試院下轄機關,他是獨立行使職權的"委員",固不是法官
D 懲戒法庭,前身是公懲會,懲戒法庭要獨立行使職權做出審判,有法庭就會有法官
這題... 應該可以這樣理解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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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8334
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修法成懲戒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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