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下列何者非「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及即時強制之執行筆錄」應載明之事 項:
(A)執行所依據之行政處分
(B)執行方法
(C)執行人員及在場之人簽名
(D)請求協助執行者,雙方訂定之協調聯繫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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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0), B(199), C(173), D(1753), E(0) #313362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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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十條(執行筆錄應載明事項(ㄧ))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及即時強制之執行筆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執行所依據之行政處分或法令規定及其內容。 二、義務人或應受執行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職業及居住所;其為法人或其他設有負責人、管理人或代表 人之團體者,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負責人、管理人或代表 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及住居 所。 三、應執行標的所在地、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事項。 四、執行方法。轉換執行方法或終止執行者,其事由。 五、聲明異議者,異議人之姓名、關係、異議事由及對聲明異議之處置 。 六、請求協助執行者,其事由及被請求協助機關名稱。 七、執行人員及在場之人簽名。在場之人拒簽者,其事由。 八、執行處所及執行之年、月、日、時。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經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者,其執行筆 錄應記載之事項,準用強制執行法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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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9870

請求協助執行者,其事由及被請求協助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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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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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
(共 40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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