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住戶違反規定於關公寓大廈設置廣告物,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經管理委員會制 止後應於多久內回復原狀?
(A)1 個月內
(B)2 個月內
(C)3 個月內
(D)6 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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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1), B(14), C(142), D(5), E(0) #3219524

詳解 (共 2 筆)

#6099090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8 條 公寓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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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4787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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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862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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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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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419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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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1個月。     惡鄰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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