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依「消防法」規定,下列那些違反規定,可不經通知限期改善或勸導改善,而逕予告..-阿摩線上測驗
2F 海邊浮誇人 大四上 (2017/12/22)
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或
依同條第四項所定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
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 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 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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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消郎老喬 大二上 (2024/05/01)
✦✦✦2024修法後✦✦✦
(A)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管理權人,未依規定遴用防火管理人
一定規模以上且供營業使用場所,處新台幣兩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定規模以上且非供營業使用場所,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台幣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罰鍰後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停業處分。
(B) 地面樓層達11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一定規模以上且供營業使用場所,處新台幣兩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定規模以上且非供營業使用場所,經通知限期改善,屆...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