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依「特殊教育法」之規定,資賦優異學生不包含下列領域中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A)一般智能
(B)學術性向
(C)社交能力
(D)領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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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6), B(237), C(6438), D(598), E(1) #5119
統計: A(226), B(237), C(6438), D(598), E(1) #5119
詳解 (共 9 筆)
#44717
資賦優異兒童 Marland認為包含下列具一種或多種的成就
1.一般智能
2.特殊學術性向
3.創造性或產生性思考
4.領導能力
5.視覺與藝術表演
6.心理動作能力
詳 陳嘉陽 (下) P357
1.一般智能
2.特殊學術性向
3.創造性或產生性思考
4.領導能力
5.視覺與藝術表演
6.心理動作能力
詳 陳嘉陽 (下) P357
99
6
#581128
特殊教育法102.01.23修正
| 第 3 條 |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 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腦性麻痺。 七、身體病弱。 八、情緒行為障礙。 九、學習障礙。 十、多重障礙。 十一、自閉症。 十二、發展遲緩。 十三、其他障礙。 | |
| 第 4 條 | 本法所稱資賦優異,指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 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一般智能資賦優異。 二、學術性向資賦優異。 三、藝術才能資賦優異。 四、創造能力資賦優異。 五、領導能力資賦優異。 六、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 |
36
0
#202989
"一般"來說,"學""藝"比"其他"人更有"藝術"及"領導"能力!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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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757
| 第 3 條 |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 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身體病弱。 七、情緒行為障礙。 八、學習障礙。 九、多重障礙。 十、自閉症。 十一、發展遲緩。 十二、其他障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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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993
最新修法已增加一項為腦性麻痹,共13項哦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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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839
特殊教育法 第四條
本法所稱資賦優異,指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一般智能資賦優異。
二、學術性向資賦優異。
三、藝術才能資賦優異。
四、創造能力資賦優異。
五、領導能力資賦優異。
六、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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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750
| 第 4 條 | 本法所稱資賦優異,指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 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一般智能資賦優異。 二、學術性向資賦優異。 三、藝術才能資賦優異。 四、創造能力資賦優異。 五、領導能力資賦優異。 六、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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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2413
是的,通常資優生的社交能力是有待加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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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253
感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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