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79號解釋,關於「中國比較法學會」欲更名為「台灣法學會」之爭議,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人民團體名稱之決定權屬於結社權之保障範圍
(B)人民團體名稱之更改權屬於結社權之保障範圍
(C)內政部以職權命令限制人民團體名稱應冠以行政區域名稱之規定,屬於必要合理之限制並不違憲
(D)法律對人民團體名稱選用之限制,仍應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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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61), C(1695), D(118), E(0) #134572
統計: A(41), B(61), C(1695), D(118), E(0) #134572
詳解 (共 1 筆)
#467590
釋字第 479 號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結社自由,旨在保障人民為特定目的,以共同之意思組成團體並參與其活動之自由。就中關於團體名稱之選定,攸關其存立之目的、性質、成員之認同及與其他團體之識別,自屬結社自由保障之範圍。對團體名稱選用之限制,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始得為之。
人民團體法第五條規定人民團體以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而第十二條僅列人民團體名稱、組織區域為章程應分別記載之事項,對於人民團體名稱究應如何訂定則未有規定。行政機關依其職權執行法律,雖得訂定命令對法律為必要之補充,惟其僅能就執行母法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加以規定,不得逾越母法之限度,迭經本院解釋釋示在案。內政部訂定之「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第四點關於人民團體應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之規定,逾越母法意旨,侵害人民依憲法應享之結社自由,應即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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