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有關覆議制度之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院及立法院均有覆議之主動權
(B)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不得提出覆議
(C)覆議案如逾期未議決時,原決議失效
(D)覆議案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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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23), C(780), D(161), E(1) #132087

詳解 (共 5 筆)

#348479


(A)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

(B)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 決議。
(C) 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D) 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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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3648

覆議失敗後行政院院長只須接受該決議,不用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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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992

憲增3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 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 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 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 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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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6836
請問D是錯在多辭職這個敘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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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976
40.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有關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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