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依據行政院院會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對於教師因執行職務知悉服務學校 發生疑似性侵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校園性侵事件繼續 發生,對此有何規定?
(A)應予解聘
(B)應予停聘
(C)應予不續聘
(D)應予資遣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06), B(304), C(145), D(14), E(0) #817783

詳解 (共 6 筆)

#1089215
行政院會通過「教師法」第14條、第39條修正草案日期:100-04-21    
行政院會今(21)日通過「教師法」第14條、第39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教育部表示,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修正教師法第14條之3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校長、主任明知校園性侵害事件,因故意或過失隱匿事證、不為通報、虛偽或延遲通報者,應負刑事責任。教育部應會同相關主管機關於6個月內提出相關法律修正草案,報行政院後,函請立法院審議。」因此特修正「教師法」第14條。

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教師因執行職務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校園性侵害事件繼續發生;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應予解聘。(修正條文第14條)

二、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條文第39條)
11
0
#1085224
疑似性侵事件未通報,致性侵害事件再發生,將教師予以解聘
7
0
#1073012

剛剛看了一下,有細部規定我沒注意到^^"


教師法第14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
.
省略
.
.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
.
省略
.
.
.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第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

7
0
#1070947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A
(共 1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
#1071775

若依法條...應該ABC都對阿,只有D錯吧

 

教師法第14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
;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2
0
#1085061
這真相藏的有點深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