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直轄、縣(市)主管機關得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後,公 告禁止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多久?
(A)二年
(B)一年六個月
(C)一年
(D)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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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0), B(107), C(18), D(7), E(0) #961881

詳解 (共 3 筆)

#1200668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4條第2項:前項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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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第 54 條 實施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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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9140
第 54 條
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後,公告禁止下列事項。但不影響權利變換之實施者,不在此限: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前項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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