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徵收土地時,除有墳墓及紀念物必須遷移等情形外,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設甲地於 104 年 5
月 1 日由需用土地人報徵收計畫送內政部,核准後於 104 年 6 月 1 日公告,則需用土地人就土地改良物
至遲於何時需一併徵收?
(A) 106 年 5 月 1 日
(B) 106 年 5 月 31 日
(C) 107 年 5 月 1 日
(D) 107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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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267), C(35), D(361), E(0) #930953
統計: A(49), B(267), C(35), D(361), E(0) #930953
詳解 (共 2 筆)
#1232995
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第2項
Ⅱ前項應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得視其興辦事業計畫之需要,於【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3年內徵收之】。但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需用土地人報請徵收土地前,請求同時一併徵收其改良物時,需用土地人應同時辦理一併徵收。
※104.6.1土地徵收公告,加3年,最遲於107.05.31前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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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5918
第5條(土地改良物不予徵收之情形)
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遷移。
二、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
三、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
四、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前項應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得視其興辦事業計畫之需要,於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三年內徵收之。但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需用土地人報請徵收土地前,請求同時一併徵收其改良物時,需用土地人應同時辦理一併徵收。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土地改良物,於徵收土地公告期滿後,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或拆除之,不予補償;屆期不拆遷者,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逕行除去。
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遷移。
二、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
三、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
四、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前項應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得視其興辦事業計畫之需要,於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三年內徵收之。但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需用土地人報請徵收土地前,請求同時一併徵收其改良物時,需用土地人應同時辦理一併徵收。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土地改良物,於徵收土地公告期滿後,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或拆除之,不予補償;屆期不拆遷者,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逕行除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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