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推會 13-21
諮★★ 21-25
★★★ 27-3...
特推會
特諮會
鑑輔會
範圍
本辦法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其範圍如下:
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二、教育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三、國立大學附設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
國立及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學
生,辦理鑑定及就學輔導事宜。
任務
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服
務。
三、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四、審議分散式...
四、審議分散式資源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
方案、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五、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習輔具、
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
六、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評量調整,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七、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八、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九、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
十、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
十一、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一、研擬修訂特殊教育法規。
二、規劃特殊教育資源分配。
三、培訓特殊教育師資及相關人員。
四、建置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
五、提供特殊教育教學及輔導。
六、提供特殊教育服務措施。
七、提供社會福利、勞工及衛生等有關特殊教育轉銜服務。
八、其他有關促進特殊教育研究發展之相關事項
委員人數
13-21人
21-25人
27-35人
委員組成
由校長就處室(科)主任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遴聘
之。
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全國性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兼任之
成員限制
任一性別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任期
一年,可續聘
兩年,可續聘
召集人
校長
本部部長兼任
召開時間
每學期一次,可召開臨時會
每四個月開會一次
補充
第 四 條本會置委員三十一人至三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本部部長指派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相關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並予公告:
40.有關教育部設置之「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的人員組成,下列敘述何者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