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權力關係通常有以下特徵:(1)當事人地位不對等:要求服從或是有隸屬性。(2)有特別規則規範:不適用一般法律,而是適用專法。(3)有特別之制裁:例如公務人員的懲戒罰。(4)不得救濟:基本權遭受侵害時不得救濟,抑或不得循外部管道(司法系統)救濟,僅得依內部程序為之。(5)相對人義務之不確定性:通常也因為當事人有服從的義務,因此服從的範圍漫無邊際,充滿不確定性。(6)不適用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程序原則等涉及基本權保障之法治國原則。
1.傳統特別權力關係:國家單方面設定公務員的義務、行為準則(如公務員服務法),也單方面決定公務員所得享有的權利事項,其特徵為:
(1)有特別規則。
(2)當事人地位不平等。
(3)有懲戒罰。
(4)不得爭訟:一旦受罰,公務員僅能循行政體系尋求救濟,但不能尋求司法救濟(法律救濟途徑之缺乏)。
(5)公務員有服從的義務,且其工作範疇並不確定。
2.現行公務員保障政策: NO618:公務人員經國家任用後,即與國家成立公法上職務關係及忠誠義務。
我國現行政府部門之保障政策作法特別權力關係
公務員和其雇主(國家)是處於權力不對等的關係、服從的義務、不能尋求司法救濟、工作之範疇並不確定,並且由國家單方面確定
現行公務員保障政策
立法院審議中公務員基本法草案將公務員與國家的關係定位於公法上的職務關係來源:陳真老師行政學
40.根據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公務員與其顧主國家的關係模式為:(A)公務員像普通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