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現職公務人員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畢業或其後在獨立學院、大學、研究所(含尚未畢業者),曾修習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之科目,除應依規定認定外,其所修學分在多少學分以上者,得認為具有擬調任之薦任職務職系專長?
(A) 10 學分
(B) 15 學分
(C) 18 學分
(D) 20 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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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87), C(73), D(638), E(0) #165222
統計: A(70), B(87), C(73), D(638), E(0) #165222
詳解 (共 1 筆)
#484733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第6條
現職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資歷之一者,得認為具有擬調任之薦任職務職系專長:
一、具有第五條各款資歷之一者。
二、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相當者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或分類職位第三至第五職等考試及格,其考試類科或職系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者。
三、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畢業,其科別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者。
四、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畢業或其後在獨立學院、大學、研究所 (含尚未畢業者) ,曾修習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之科目二十學
分以上者;其所修習科目,依公務人員高等或普通考試專業科目及各校系 (科、所) 必修科目表所修習之專門科目,參酌調任職務之職系說明書及職務說明書所定工作性質及內容,計其學分。但科目類似之學分不得重複採計。
五、曾任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委任第五職等以上、相當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職務或曾任中尉以上軍官滿二年,且其工作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六、曾任主管機關登記有案,實收資本額及年營業額均達第五條第六款所定標準額二分之一以上,具有規模及聲譽之民營事業機構依法委任之經理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長或技術部門、專業部門最高主管滿二年,或同條款所定之民營事業機構依法委任之中級經理人員或技術部門、專業部門之中級主管滿二年,且其工作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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