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社會住宅之需求情形,於必要時得公辦社會住宅,其..-阿摩線上測驗
3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6/08/07)
原本題目: 40.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社會住宅之需求情形,於必要時得公辦社會住宅,其取得興辦方式,不包 括下列何者? (A)新建 (B)利用公 (C)接受捐贈 (D)與民間合建分屋 修改成為 40.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社會住宅之需求情形,於必要時得公辦社會住宅,其取得興辦方式,不包 括下列何者? (A)新建 (B)利用公共建物增建、修建、修繕、改建 (C)接受捐贈 (D)與民間合建分屋 |
4F Feng Chun Liu 研一上 (2017/11/10)
已修法改為19條 答案不變第 19 條 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興辦社會住宅: 一、新建。 二、利用公有建築物及其基地興辦。 三、接受捐贈。 四、購買建築物。 五、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 六、獎勵、輔導或補助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租屋服務事業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或媒合承、出租雙方及代為管理。 七、辦理土地變更及容積獎勵之捐贈。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 民間得依下列方式興辦社會住宅: 一、新建。 二、增建、改建、修建、修繕同一宗建築基地之既有建築物。 三、購買建築物。 四、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 以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方式,承租及代為管理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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