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40-2條 107/01/31公布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核發新藥許可證時,應公開申請人檢附之已揭露專利字號或案號。新成分新藥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三年內,其他藥商非經許可證所有人同意,不得引據其申請資料申請查驗登記。前項期間屆滿次日起,其他藥商得依本法及相關法規申請查驗登記,符合規定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前項新成分新藥許可證核發屆滿五年之次日起,始得發給藥品許可證。新成分新藥在外國取得上市許可後三年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始得適用第二項之規定。
藥事法 §40-3條 規範 新適應症新藥
藥事法中規範資料專屬權:40-2:新成分新藥40-3:新增或變更適應症不包括②新劑型!
40.藥事法有關藥品查驗登記資料保護年限之規定,其規範的對象包括下列何者? ①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