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行為人某甲先行變造公文書行使後,復偽造公文書行使,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某甲成立偽造公文書罪之單純一罪
(B)某甲成立偽造公文書罪之繼續犯
(C)某甲成立偽造公文書罪與變造公文書罪之想像競合犯
(D)某甲成立偽造公文書罪與變造公文書罪之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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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2), B(79), C(366), D(1018), E(0) #267779
統計: A(442), B(79), C(366), D(1018), E(0) #267779
詳解 (共 4 筆)
#2831526
甲先行變造公文書行使後,復偽造公文書行使
兩個行使->兩個動作
故數罪併罰
62
0
#732238
【裁判字號】:71年台上字第1027號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71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要旨】:
所謂繼續犯,係以一個行為持續的侵害一個法益,其特性則僅屬一個行為,不過其不法之狀態,係在持續狀態中而言,上訴人等既先變造公文書行使後,復偽造公文書行使,其犯罪行為顯然不祇一個,原判決以繼續犯之理論,認為僅成立一罪,其法律上之見解,顯有不當。
編 註:本則判例於民國 95 年 3 月 28 日經最高法院 95 年度第4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判例加註,並於 95 年 4 月 28 日由最高法院依據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 9 點規定以台資字第 0950000365 號公告之。
註:本則判例保留,「應注意刑法已修正,刪除連續犯之規定」。
18
1
#1259586
數罪併罰
12
1
#2762782
不是與罰的前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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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