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下列何者,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A)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B)經合格醫師..-阿摩線上測驗
17F Aimee Kung 2. 大三上 (2014/02/10)
回15樓, 法條是這樣規定的沒錯。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及「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只要經判刑確定就從此不能任用了,就算執行完畢也不能再當公務員,若只是犯了前面兩項以外之罪,經有期徒刑以上判刑確定,只要執行完畢還是有再被任用的可能,但書中的緩刑宣告則不在任用的消極要件內(換句話說被宣告緩刑的話還是可以當公務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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