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若為無依兒童而出生地無可考者,其出生地應如何 登記?
(A)以發現者住所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B)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C)以發現者之出生地為出生地
(D)不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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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518), C(13), D(3), E(0) #1638178

詳解 (共 1 筆)

#3702587

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20條

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依下列規定:
一、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二、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三、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註冊地、國籍登記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為出生地。
四、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五、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六、不能依前五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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