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第6條
學生進入國民小學、特殊教育學校國小部、國民中學或特殊教育學校國中部之轉銜,原安置場所或就讀學校應依第四條規定於安置前一個月召開轉銜會議,邀請擬安置學校、家長及相關人員參加,依會議決議內容至通報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並於安置確定後二星期內填寫安置學校,完成通報。
40. 依據「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學生進入國民小學之轉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