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各機關下列人員無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各款情事之一,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者..-阿摩線上測驗
1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6/11/10)
原本題目: 9.各機關下列人員無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各款情事之一,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免經甄審優先陞任:(A)最近五年內曾獲頒勳章、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或專業獎章者。(B)最近四年內經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 (成) 有案者。(C)最近五年內曾當選模範公務人員者。(D)曾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 修改成為 9.各機關下列人員無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各款情事之一,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免經甄審優先陞任:(A)最近五年內曾獲頒勳章、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或專業獎章者。(B)最近四年內經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 (成) 有案者。(C)最近五年內曾當選模範公務人員者。(D)最近五年內曾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 |
2F Chris AG 大四下 (2021/08/26)
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 11 條 各機關下列人員無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 格者,得經甄審委員會同意優先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曾獲頒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或專業獎章。 二、最近三年內經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成)有案。 三、最近三年內曾當選模範公務人員。 四、最近五年內曾獲頒勳章、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 五、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分發,先以較所具資格為低之職務任用。 合於前項得優先陞任條件有二人以上時,如有第五款情形應優先陞任,餘 依陞任標準評定積分後,擇優陞任;其構成該條件之事實,以使用一次為 限。同時兼具有兩款以上者亦同。 第一項第一款之專業獎章不含依服務年資頒給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