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
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應公開甄選,指各機關人事單位於辦理陞遷前,應依本法第二條所定原則,簽報機關首長決定職缺擬辦內陞或外補後再行辦理。如擬外補,應將職缺之機關名稱、職稱、職系、職等、辦公地點、報名規定及所需資格條件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三日以上。
11.各機關人事單位於辦理陞遷前,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A)簽..-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