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第3項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二倍,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三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12.各機關職務出缺辦理公開甄選,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不得逾職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