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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0 甲為中央研究院聘任之助理研究員,因聘期屆滿未能升等,中央研究院乃通知甲不予續聘。此項通知為下列何項行為?
(A) 行政處分
(B) 行政契約
(C) 觀念通知
(D) 私法契約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Ying Su 高二下 (2013/04/22)
原來這題是出自一則實務見解,中央研究院聘任之助理研究員,聘任關係是【行政契約】;不續聘.....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3F
魔西 幼兒園下 (2019/11/03)
為什麼不是觀念通知呢?     題目問的不是“”通知的這個動作嗎?
14F
山花 大一下 (2019/11/15)

回10F 私立學校的聘任跟不續聘屬於民事契約,不續聘就是民事上終止契約

回13F 觀念通知指的是純屬單純之意思通知,並不生法律上任何效果。

 題目所示,中研院「通知」甲“不予續聘”,係已經對甲之聘任做出准駁,且對當事人之權益有所影響,故它是一個行政處分。

15F
Taki(已上榜) 大一下 (2023/02/17)

111年憲判字第11號似已將不續聘之法律效果變更見解為公法上契約之意思表示,而非行政處分,以下是判決摘錄:


...就大學於聘約期限屆至時是否續聘教師而言,大學法第19條規定:「大學除依教師法規定外,……得基於學術研究發展需要,另定教師……不續聘之規定,……並納入聘約。」又依103年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4款及第2項規定(現行教師法為第16條),大學就是否不續聘教師,須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以認定教師是否有不續聘原因,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予以不續聘;而此等規範內容,涉及各大學與教師間聘約期限屆至時,是否不再繼續成立新的聘約關係,且應為各大學與所聘教師間聘任契約之內容。是各大學依據具此等規範內容之聘約約定,不續聘教師,其法效僅係使教師在原受聘學校不予聘任,性質核係單純基於聘任契約所為之意思表示,雖對教師之工作權益有重大影響,惟尚與大學為教師資格之審定,係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而為行政處分之性質(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參照)有別。

喔 這題是中研院不是大學,看錯了抱歉

10 甲為中央研究院聘任之助理研究員,因聘期屆滿未能升等,中央研究院乃通知甲不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