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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無人承認之繼承,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未於法定期限內報明債權,是否仍可行使其權利?
(A)完全不得行使
(B)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
(C)僅得就賸餘遺產之半數行使
(D)仍得就全部遺產行使
公職◆民法概要
-
102 年 - 102 稅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純選擇)#9742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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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0.755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楊茱蓉
高一下 (2013/04/09)
第 1181 條遺產管理人非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 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 第 1182 條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 定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第 1183 條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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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楊茱蓉
高一下 (2013/04/09)
第 1179 條
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 一、編製遺產清冊。 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 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 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 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四款 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 ,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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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楊茱蓉
高一下 (2013/05/16)
第 1178 條
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 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 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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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洪小修
大一上 (2013/06/11)
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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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無人承認之繼承,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未於法定期限內報明債權,是否仍可行使其權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