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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7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4 項規定對於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測試檢定(即酒測及管制藥品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測試檢定者,處新臺幣 9 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請問上述措施中,何者屬行政罰?
(A) 測試檢定及吊銷駕駛執照
(B) 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C) 罰鍰及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D) 吊銷駕駛執照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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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王新荃 高二上 (2013/04/11)
行政罰法第2條 吊銷駕駛執照:剝奪或消滅資格.....看完整詳解
14F
A___A 國三上 (2018/07/05)

是直接強制 沒有危險性 他是有義務的

15F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研一下 (2018/07/05)

回樓上14F,關於因拒酒測而遭「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多數學者認為行政機關之性質認屬「即時強制」,非「直接強制」,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係為避免發生酒後駕車而危及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之可能性,此即符合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至於因拒酒測&不依指示受稽查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則是處以罰鍰、吊銷該駕駛執照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行政罰。

37 某甲喝酒駕車,經員警酒測,其酒測值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 0.55 毫克/公升,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主管機關如吊扣其駕照及移置保管該汽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吊扣駕照必須等到刑事判決確定才可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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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F
cha 小一上 (2020/04/27)

請問移置汽車為何不是行政罰中的扣留?

因為不是證據之物嗎?

7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4 項規定對於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