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6.辦理建物合併,所有權人不同時,如各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另有協議時,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之
(A)契約書
(B)切結書
(C)同意書
(D)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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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 C(6), D(25), E(0) #3071772
統計: A(0), B(1), C(6), D(25), E(0) #3071772
詳解 (共 1 筆)
#5997063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90 條
1.辦理建物合併,應以辦畢所有權登記、位置相連之建物為限。
2.前項所定之位置相連,包括建物間左右、前後或上下之位置相毗鄰者。
3.申請建物合併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合併位置圖說,建物之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抵押權、不動產役權、典權等他項權利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有權人不同時,各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除另有協議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之協議書外,應以合併前各該棟建物面積與各棟建物面積之和之比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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