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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7 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非因過失而遲誤上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得聲請回復原狀
(B)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
(C)於遲誤原因消滅後5 日內,以書狀向原審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D)聲請回復原狀,應待法院許可後,再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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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困難
最佳解!
Chih Hui 大一下 (2013/05/01)
第 68 條 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原審法 院為之。其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看完整詳解
8F
免費享解 大三上 (2022/08/01)

速解

刑訴
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駁回聲請之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

民訴
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9F
人生持續奮鬥 研一下 (2023/05/09)

第 67 條(已修法)
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


第 68 條
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為之。其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為之。
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釋明之。
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第 69 條
回復原狀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如原審法院認其聲請應行許可者,應繕具意見書,將該上訴或抗告案件送由上級法院合併裁判。
受聲請之法院於裁判回復原狀之聲請前,得停止原裁判之執行。

第 70 條
遲誤聲請再議之期間者得準用前三條之規定,由原檢察官准予回復原狀。
10F
梓鈴 大二下 (2023/06/05)
非因過失遲誤期間回復原狀,應該已修法改為「10」日了,所以答案C也是不對的。

27 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下列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