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9.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自何時起,由買受人承受負擔?
(A)買賣契約訂立時
(B)標的物交付時
(C)所有權移轉時
(D)價金支付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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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0), B(2685), C(745), D(43), E(0) #145946

詳解 (共 7 筆)

#247378
第 373 條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 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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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740
B和C的差別, 在不動產買賣時比較明顯。如:出賣人把房屋先交給買受人(交付標的物), 但雙方還沒登記時(所有權尚未移轉), 房屋如果失火燒燬,由誰承受危險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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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8006
你去小麥買蛋捲冰淇淋, a是點餐時,風險各自負擔自己的(你交不出來錢的風險跟他無法交物的風險),d:你錢都給了,冰淇淋交不出來的風險不可能是買的人吧!C:如果你獲得一個冰淇淋所有權,但是店員再交給你一支冰淇淋之前,不管他手滑還是溶化掉什麼的這些風險都不在買的人也就是你身上,他弄掉了還是得再做一支給你。B:你拿了標的物冰淇淋,那也應該要給錢,就結果你掏錢的時候銅板滾進水溝,這個的風險是買受人要負責的,自認倒楣下次掏錢小心點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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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5601

可參考下列判例:

 
1.裁判字號:33年上字第604
要旨:不動產買賣契約成立後,其收益權屬於何方,依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應以標的物已否交付為斷所有權雖已移轉,而標的物未交付者,買受人仍無收益權。所有權雖未移轉,而標的物已交付者,買受人亦有收益權。 
 
2.裁判字號:47年台上字第1655
要旨: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所稱之危險負擔,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概自標的物交付時起,移轉於買受人至買受人已否取得物之所有權,在所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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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8346
第 373 條 (標的物利益與危險之承受...
(共 15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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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5616
請問B和C差在哪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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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8449

民法第 373 條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
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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