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349 條 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349(權利瑕疵擔保)例如:賣方應擔保賣出的電視不是偷來的。
§354(物之瑕疵擔保)例如:賣方應擔保賣出的電視品質良好。
權利瑕疵擔保→擔保物品並非是贓物
41於買賣契約中,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標的物對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此為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