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何種情形,確可申請更改姓名?
(A)受宣告強制工作執行完畢
(B)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超過 3 年
(C)經通緝後現羈押中超過 8 年
(D)有期徒刑確定准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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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9), B(238), C(35), D(1294), E(0) #1028538

詳解 (共 4 筆)

#1492244

姓名條例  第1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C)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B),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D)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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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3468

姓名條例

第 1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 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 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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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8535

請問意思是說假設有人被判刑,宣告緩刑、或可以易科罰金,這樣他是可以改名字的意思嗎?

另外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的意思是,關完出來"之後"   的   "三年後"可以改名字?


覺得自己理解力太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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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9994
這題目問的怪吧...下列何種情形,確可申...
(共 7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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