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2 條 因耕地租用,業佃間發生爭議,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得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41 下列何項爭議案件,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 (A)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