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何項立法院之職權,是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所承認,但非憲法本文或增修條文所明..-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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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努力把生活變好 高三下 (2024/02/26)
釋字325 為使立法院發揮其功能,憲法於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攻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於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則立法委員本得於開會時為質詢或詢問,經由受質詢人或應邀列席人員就詢問事項於答覆時所說明之事實或發表之意見,而明瞭有關事項。如仍不明瞭,得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調閱文件原本,以符憲法關於立法委員集會行使職權之規定,受要求之機關非依法律規定或其他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