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範事項,何者錯誤?
(A)所稱利益,涵蓋財產上利益和非財產上利益
(B)所稱獲取利益,係指獲取私人利益及公共利益
(C)迴避種類可概分為自行迴避、命令迴避和申請迴避
(D)有給職之國策顧問亦為本法適用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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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478), C(47), D(64), E(0) #1090672
統計: A(6), B(478), C(47), D(64), E(0) #1090672
詳解 (共 7 筆)
#1550047
本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
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機關) 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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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0532
B. 不包括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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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7798
補充C選項的法源: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6條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
第7條 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前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
第8條 前二條受通知或受理之機關團體認該公職人員無須迴避者,應令其繼續執行職務;認該公職人員應行迴避者,應令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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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5461
補充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五條:「總統府置資政、國策顧問,由總統遴聘之,均為無給職,聘期不得逾越總統任期,對於國家大計,得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前項資政,不得逾三十人;國策顧問不得逾九十人。」
現在已經沒有有給職的資政和國策顧問了;而且也不是《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所規定的政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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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101
請問B獲取利益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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