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有關勞動基準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A)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得高於或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B)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
(C)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勞動契約
(D)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 日,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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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28), B(73), C(221), D(333), E(0) #410363

詳解 (共 6 筆)

#611076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得高於或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勞動基準法 是當向強行禁止規定 故不得低於所訂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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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3851

(A)錯誤,參閱勞動基準法第1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

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B)正確,參閱勞動基準法第6條:

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

(C)正確,參閱勞動基準法第9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D)正確。參閱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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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707
不得低於----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 日,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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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943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勞工無正當理由,若非連續曠職三日,但一個月內累積達6日,雇主即得不經預告終止與該勞工的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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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7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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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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