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關於行政法院之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法院分為三級二審,包含地方法院行政庭、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B)高等行政法院在通常情形係由 5 人合議,但在簡易訴訟程序係以 3 人合議
(C)高等行政法院之管轄事件包含不服訴願之決定或法律規定視同訴願決定,提起之訴訟事件
(D)最高行政法院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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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905), C(89), D(18), E(0) #804507

詳解 (共 7 筆)

#1139835
高等3人,簡易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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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2390

高等行政法院:高等3人,簡易1人

最高行政法院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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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2635
行政法院不是有三級嗎??

依行政法院組織法規定,行政法院分為:(此題答案為D)
(A)地方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二級
(B)初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二級
(C)地方行政法院、中央行政法院二級
(D)地方法院行政庭、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三級

行政訴訟法
第 3-1 條   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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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8891
A已經修改過~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三級二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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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6361
B雖然可以確定是錯的,但是A我也不覺得他對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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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9379
請問B是哪裡錯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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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2677
第 2 條:行政法院分下列二級:
一、高等行政法院。
二、最高行政法院。
我國行政訴訟制度自89年7月1日起,採二級二審制度,惟行政訴訟第一審之法院僅有3所,對於民眾訴訟並不便利,自101年9月6日起將行政訴訟改為三級二審制度在各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
高等行政法院之審判,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但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程序及收容聲請事件程序,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
最高行政法院之審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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