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且未具有不得陞任情事的公務人員,何者得經甄審委員會同
意優先陞任?
(A)最近三年內考績皆獲得甲等者
(B)最近三年內累計二大功者
(C)最近五年內曾當選模範公務人員
(D)最近五年內曾獲頒勳章、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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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40), C(28), D(285), E(0) #709887
統計: A(52), B(40), C(28), D(285), E(0) #709887
詳解 (共 1 筆)
#1037753
公務人員陞遷法§11 I :
各機關下列人員無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
格者,得經甄審委員會同意優先陞任:
一、最近3年內曾獲頒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或專業獎章。
二、最近3年內經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成)有案。→(B),不是累計!
三、最近3年內曾當選模範公務人員。→(C)
四、最近5年內曾獲頒勳章、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D)
五、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分發,先以較所具資格為低之職務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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