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所有權人得申請一併徵收之期限,為:
(A)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 
(B)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之日起一年內
(C)徵收公告期滿六個月內 
(D)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之日起六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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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7), B(25), C(14), D(7), E(0) #167390

詳解 (共 2 筆)

#207782
土地徵收第8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 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 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

故答案為A,因本題為土地徵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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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660

土地法第二百十七條規定:「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期滿六個月內,向縣、市地政機關要求一併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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