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假設人民因違反地政法規而為地政機關依法處罰鍰新臺幣六萬元,人民對此不服而提起訴願仍未獲變更,則該人應如何進行後續權利救濟程序?
(A)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B)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C)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D)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公法法律關係不成立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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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4), B(28), C(72), D(22), E(0) #862252

詳解 (共 3 筆)

#1129567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受理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類型:

類型 舉例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台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核課稅額在40萬元以下之地方稅事件(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等)等裁罰事件,如原處分機關為台東縣稅務局,則隸屬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台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例如:不服主管機關以違反區域計劃法分區管制規定,違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事件;不服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自治條例裁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鍰事件。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例如:勞保給付、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中低收入戶之社會救助金等多屬之。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例如: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的執照期限屆滿,未依規定換發,擅自開航,依船員法第84條之3規定予以警告或記點。
(五)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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