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法第 2 條所定國家損害賠償之敘述,何者正確?
(A)國家損害賠償義務機關對公務員之求償權,僅限於公務員具有故意時
(B)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權利遭受損害,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C)國家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得以言詞陳述向法院提起國家損害賠償訴訟
(D)國家賠償法第 2 條所稱「公務員」之涵義,不包含立法機關人員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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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395), C(17), D(18), E(0) #862261
統計: A(34), B(395), C(17), D(18), E(0) #862261
詳解 (共 3 筆)
#1142556
| 第 2 條 |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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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9829
第 10 條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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