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經檢察官請求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資料,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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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壓咧壓咧 (2024/08/31)
刑訴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十 章 被告之羈押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 查看完整內容 |
5F yoyowei22 小五上 (2024/09/24)
關於選項 (D) 的正確性,根據認識,這涉及到偵查階段的法律程序及其對人權的影響。在偵查中,檢察官有權請求法院禁止被告和辯護人接觸特定的卷證資料,這通常基於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以避免妨礙司法。
然而,選擇 (D) 認為該卷證資料「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可能是因為此種資料在檢察官的請求下,未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知情權,從而無法進行有效辯護或挑戰這些證據。根據法律保障,被告的辯護權和透明公正的審查程序必須得到保障。因此,即使檢察官請求禁止披露,法院也必須遵循程序正義,任何未經辯護人知曉的證據,不應直接作為羈押審查的依據。
總結來說,選擇 (D) 認為該卷證資料不得作為羈押審查的依據,強調了辯護權的重要性以及對公正程序的遵循。這樣的論述有助於保障被告的基本權利,避免因隱藏證據導致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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