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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警察四等/鐵路員級◆行政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1 公務人員不服主管機關對其級俸之審定,得循何種管道謀求救濟?
(A)提起申訴、再申訴
(B)提起復審、行政訴訟
(C)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D)提起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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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luyo761105 國三上 (2014/06/28)
第 25 條 I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 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 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388敘明是訴願跟行政.....看完整詳解
16F
小狐狸^^ 大一上 (2017/10/17)

解題key:要先判斷是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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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F
bec 小三上 (2018/07/24)

應是第338號解釋......

18F
以顏值決定工作崗位 研一下 (2020/12/18)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38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3年2月25日
 
解釋爭點
公務員對級俸之審定有爭執時不得提行政爭訟之判例,是否違憲? 
 
解釋文
主管機關對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認為不合格或降低原擬任之官等者,於其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有重大影響,公務員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業經本院釋字第三二三號解釋釋示在案。其對審定之級俸如有爭執,依同一意旨,自亦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法院五十七年判字第四一四號及五十九年判字第四○○號判例應不再援用。本院上開解釋,應予補充。
 
理由書
公務員因其身分而受行政處分者,得否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應就其處分內容分別論斷,迭經本院釋字第一八七號、第二○一號、第二四三號、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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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公務人員不服主管機關對其級俸之審定,得循何種管道謀求救濟? (A)提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