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第22-1條第1項
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第十四條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服務法第14-1條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私解:離職後喪失公務員身分,只能刑事追訴而非適用懲戒。
41 公務員於離職後即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應受以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