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刑事訴訟法第293條前段規定,審判非一次期日所能終結者,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次日連續開庭。此規定係落實下列何種原則?
(A)繼續審理原則
(B)直接審理原則
(C)公開審理原則
(D)言詞審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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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67), B(371), C(85), D(48), E(0) #2770321

詳解 (共 3 筆)

#5084561
集中審理原則 集中審理原則係指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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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繼續審理,又稱集中審理,係指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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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審理原則是指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於一個案件的審理,應集中在一或多個言詞辯論期日,將案件審理至完結,並將案件審理的程序持續進行,而不是將案件分成數次不連續的審理。 此原則又稱集中審理主義。
更詳細的解釋:
集中審理主義:
集中審理主義是指法院在審理一個案件時,應集中一個言詞辯論期日或連續的幾個言詞辯論期日,將案件審理至完結,而不分期進行。
繼續審理:
繼續審理指的是法院在開始審理一個案件後,應將審理程序持續進行,直到案件審結為止,而非中途停止,再分次繼續審理。
目的:
採用繼續審理原則,可以使法院在案件審理時,能更有效地掌握案件的爭點,集中調查證據,並將調查結果與當事人進行辯論,進而使案件能迅速終結
與併行審理的區別:
併行審理:
併行審理是指法院在同一言詞辯論期日同時審理多個案件,將案件的審理分段進行,然後再將各案件的審理分別結束
集中審理的優點:
集中審理可以使案件的審理更集中,更有效率,避免延誤案件的審理進度,並能提高案件審理的品質。
適用範圍:
民事案件: 台灣民事訴訟法中,就規定了集中審理原則的適用。
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中,也規定了集中審理原則的適用,但相較於民事訴訟,有較多的例外情況。
總結: 繼續審理原則,是法院審理案件時,一個案件的審理應集中在一或多個言詞辯論期日,持續審理至完結,以提高審理效率和品質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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